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682号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胄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茂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冰冰,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冰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