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2320号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滨海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87806Y。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星,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衍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与被告王文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