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力果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金海岸铺面,注册号430626600320842。
经营者:陈桢。
被告:平江县湘红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连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M5J257D。
经营者:林湘红。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力果便利店、平江县湘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平江县力果便利店、平江县湘红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