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14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如干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258号。
经营者:王如干,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如干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