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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金某与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某;程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291号原告:金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89年11月6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金某与被告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金某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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