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291号原告:金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89年11月6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金某与被告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金某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