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0471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子豪,男,200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