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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镇平县谭丽副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镇平县谭丽副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镇平县谭丽副食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5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谭丽副食店。

经营者:谭丽,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谭丽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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