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688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7441R。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远平,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
公民身份号码:320************418。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军,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琳,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昌远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已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