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2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海洋,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海洋、上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