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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进区前黄阿呀呀时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进区前黄阿呀呀时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进区前黄阿呀呀时尚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前黄阿呀呀时尚百货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商贸中心5幢5号。

经营者:张琦峰,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进区前黄阿呀呀时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进区前黄阿呀呀时尚百货商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进区前黄阿呀呀时尚百货商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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