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82执1444号之一被执行人张中河,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张中河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中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
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中河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中河名下存款933.1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