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69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冠玛洁具卫浴经销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经营者:刘书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冠玛洁具卫浴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