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万客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三里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309374625。
法定代表人:蒲雄。
关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劲公司)与绵阳市万客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客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7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万客乐公司赔偿华劲公司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该判决生效后,万客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华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万客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客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及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
根据被执行人万客乐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未报告财产的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万客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经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华劲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万客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市万客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