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41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尹克伟,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