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38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国顿电器经销部,住所地:中州路工业品市场64号。
经营者:杨秀丽。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国顿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3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