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67号 原告:胡明花,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双流芊艺家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航港大道北段333号太平园国际家居博览城C区一楼04、05号。
经营者:黄翠,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明花与被告双流芊艺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明花以其与双流芊艺家具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胡明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双流芊艺家具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明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