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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花与双流芊艺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567号
案件名称胡明花与双流芊艺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明花;双流芊艺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67号 原告:胡明花,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双流芊艺家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航港大道北段333号太平园国际家居博览城C区一楼04、05号。

经营者:黄翠,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明花与被告双流芊艺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明花以其与双流芊艺家具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胡明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双流芊艺家具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明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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