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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0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与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4290号
案件名称4290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与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290号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71524Y,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天花园6幢1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钓具公司)与被告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中西钓具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西钓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预交),由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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