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10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涟源百货城7栋147号。
经营者:梁跃江,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