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7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蓉,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吴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