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09号 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辉瓷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溪洲村开元4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江,经理。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南安辉瓷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许文艺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21日以其与被告南安辉瓷厨卫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罗加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