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12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客来乐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五巷26号1层3号。
经营者李金强,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珍发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二区大厦二层3号。
经营者王深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客来乐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珍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