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13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中禾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282号1层。
经营者刘吉庆,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代理人姜德,男,199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华达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厦二区二层21号。
经营者梁仁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中禾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华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