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3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凤城集贸丝丝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连江县凤城镇集贸市场门口。
经营者:吴莲珠。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连江县凤城集贸丝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