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1007号被执行人:王少斌,男,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百猛,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王少斌、张百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2019)豫0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少斌、张百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知产庭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8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少斌、张百猛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少斌、张百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3、2020年8月14日,承办人前往王少斌户籍地河南省××郭镇柏峪村调查,经查王少斌因涉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家属表示愿意积极履行,但目前家中困难,没有正式工作,无固定收入,希望可以慢慢履行;
4、2020年8月20日,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百猛名下两套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2020年9月21日,因符合法定条件,对被执行人王少斌、张百猛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9月21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9月21日,工作人员将该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本院知产庭,本院知产庭工作人员对本院执行行为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少斌、张百猛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