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71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XXXXXX。
法定代表人:裴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陕县XX镇米兰春天婚纱婚庆馆,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3MA70XXXXXX。
经营者: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系陈海燕丈夫。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陕县XX镇米兰春天婚纱婚庆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