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38号 原告:王晓雪,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鹏,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婴泳贝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38号院15号楼2单元9层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0TK8U3M。
法定代表人:王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王晓雪诉被告河南婴泳贝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雪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王晓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