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790号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89号万得大厦B座2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立源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麒麟镇庵宝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徐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立源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