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50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市豫光皮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73688417X。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喜桃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街道第一人民医院对面东100米地质四队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9FA2E652。
经营者:高莉娜,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喜桃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以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