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恢339号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郭中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知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中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川01执1110号]。
郭中芬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案款11065.80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交纳执行费65元。
本院已经将案款11065.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将执行费65元上交国库。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