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602刑初12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宝双,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双顺装饰材料商店个体经营者,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由该局转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10日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宝清,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燕,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双顺装饰材料商店个体经营者,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10日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恒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南河社区虎地围自建厂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2018年11月18日因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10日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波、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宝双及其辩护人李宝清、被告人刘燕、张恒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张恒成在被告人刘宝双的授意下,未经Hattlch商标注册人王某2授权许可,在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磐东恒政五金厂假冒Hattlch注册商标,非法制造Hattlch铰链共计585箱(270元/箱)后,陆续销售给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双顺装饰材料商店的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夫妻关系)。
被告人张恒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7950元。
被告人刘燕在明知刘宝双授意张恒成假冒Hattlch注册商标、非法制造Hattlch链的情况下,向张恒成支付货款并伙同刘宝双销售假冒的Hattlch铰链。
2017年9月至案发,刘宝双、刘燕通过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双顺装饰材料商店向安达市曼格拉整体橱柜、大庆市新潮青帝木门、大庆市东方嘉禾哥弟橱柜等多个商家销售假冒的Hattlch铰链共计342.5箱(380元/箱),公安机关在该商店库房扣押未销售的假冒Hattlch铰链共计242.5箱(按照380元/箱计算价值)。
刘宝双、刘燕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2300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双顺装饰材料商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恒成在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磐东恒政五金厂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
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
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
被告人刘宝双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宝双所犯之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悔罪明显;
系初犯、偶犯并自愿交纳罚金。
被告人刘燕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恒成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张恒成在被告人刘宝双的授意下,未经Hattlch商标注册人王某2授权许可,在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磐东恒政五金厂假冒Hattlch注册商标,非法制造Hattlch铰链共计585箱(270元/箱)后,陆续销售给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双顺装饰材料商店的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夫妻关系)。
张恒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7950元,非法获利5850元。
被告人刘燕在明知刘宝双授意张恒成假冒Hattlch注册商标,非法制造Hattlch链的情况下,向张恒成支付货款并伙同刘宝双销售假冒的Hattlch铰链。
2017年9月至案发,刘宝双、刘燕通过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双顺装饰材料商店向安达市曼格拉整体橱柜、大庆市新潮青帝木门、大庆市东方嘉禾哥弟橱柜等多个商家销售假冒的Hattlch铰链共计342.5箱(380元/箱),公安机关在该商店库房扣押未销售的假冒Hattlch铰链共计242.5箱(按照380元/箱计算价值)。
刘宝双、刘燕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23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37675元。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双顺装饰材料商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恒成在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磐东恒政五金厂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下列证据证实:物证照片;
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
扣押、还返物品文件清单;
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
销售记录明细、销货清单;
营业执照、真假对比图、商标注册证、承揽加工合同;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证人张某证言;
证人赵某证言;
证人李某1证言;
证人马某1证言;
证人王某1证言;
证人石某1证言;
证人陈某证言;
被告人刘宝双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燕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恒成的供述与辩解;
大庆益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创品五金建材商店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生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宝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悔罪明显;
系初犯、偶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均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宝双、刘燕、张恒成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宝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张恒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Hattlch商标的242.5箱铰链及钱款人民币45865元未返还,其他扣押物品手机、电脑等已返还。
扣押的假冒Hattlch商标的242.5箱铰链予以收缴,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所扣押人民币45865元归入财产刑执行。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恒成非法获利人民币5850元;
追缴被告人刘宝双、刘燕非法获利人民币37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柳玉才审 判 员 陈庆强人民陪审员 李延波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