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异1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赵景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玮,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潍平,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秀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千佛山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苗秀宝,总经理。
第三人:曲桂荣,女,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第三人:苗秀宝,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第三人:苗秀涛,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秀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曲桂荣、苗秀宝、苗秀涛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曲桂荣、苗秀宝、苗秀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交了撤回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