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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小志茶叶专业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辖终197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安溪小志茶叶专业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安溪小志茶叶专业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肖志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小志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桃舟乡桃舟村桃舟街84-5。

法定代表人:肖志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原审被告:肖志杰,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小志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小志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原审被告肖志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13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小志合作社上诉称,龙井茶协会在本案起诉前未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对阿里巴巴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小志合作社亦于2018年5月已删除在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的被诉侵权链接。

之前龙井茶协会提起的类似案件中,其均在诉讼中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故其起诉阿里巴巴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综上,阿里巴巴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审被告,因本案小志合作社和肖志杰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龙井茶协会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了小志合作社在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以阿里巴巴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为由,将阿里巴巴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且对其提出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阿里巴巴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且具有诉讼标的500万元以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小志合作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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