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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如意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1民初63号
案件名称钟山县如意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山县如意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桂11民初6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县如意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广西钟山县城西路美食城内,经营者:周丐芬。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山县如意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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