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21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物美超市,经营场所:定州市尧方头村。
经营者:徐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代理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二为:赔偿原告捌仟元,并于2020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