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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留存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刑更5092号
案件名称罪犯李留存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留存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5092号罪犯李留存,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初中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晥120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留存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三千元)。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留存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晥12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留存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留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留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郓城县司法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留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该犯虽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鉴于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留存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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