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5092号罪犯李留存,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初中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晥120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留存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三千元)。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留存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晥12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留存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留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留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郓城县司法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留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该犯虽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鉴于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留存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