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11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好新家园世纪好又多连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小王庄好新家园底商。
经营者:严家才。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好新家园世纪好又多连锁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陈洋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