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91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兴源食品超市。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鑫厦上城13座14门号房。
经营者:李宝宏,业主。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灯塔市兴源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