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51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鸿虔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王正宗。
被执行人:王正宗,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鸿虔酒业经营部、王正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8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鸿虔酒业经营部、王正宗支付人民币5065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鸿虔酒业经营部、王正宗去向不明。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正宗名下招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_XXXXX,另轮候查封王正宗名下与顾某某共同共有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不动产权,冻结、查封期限详见告知书。
因上述不动产非本院正式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网上曝光、网上追查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怡明审 判 员 陈 曦审 判 员 毛 成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