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14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嘉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田禾村。
法定代表人:马玲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乡县嘉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