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15号原告:麦浩成,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纪正广,男,1995年3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纪正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麦浩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浩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