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19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平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35号劝业场四楼418号,实际经营场所:劝业场一楼柜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EK93453。
法定代表人:常刚,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明。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平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