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6863号
案件名称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6863号 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西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勇,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飞,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兰,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莹公司)与被告余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余飞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公告送达。

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勇,被告余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兰、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飞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雅莹公司第6336643号“雅莹”、第74006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屏蔽、断开、删除含有侵犯原告雅莹公司第6336643号、第74006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链接;

3.判令被告余飞赔偿原告雅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雅莹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自愿放弃第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雅莹公司创立于1988年,隶属于华之毅时尚集团,是一家专注于时尚行业,集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商业零售于一体的现代品牌时装公司。

雅莹公司系第6336643号“雅莹”、第7400643号“”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该系列商标专用权。

目前,上述系列商标处于稳定、有效的法律状态。

公司先后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等荣誉。

同时,雅莹公司还荣获“杰克•第八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营销大奖。

2015年,雅莹公司成为意大利米兰世博会中国馆全球合作伙伴。

近期,雅莹公司发现被告余飞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店铺名称为“高端品牌集市店”的淘宝店铺(掌柜名:冠中小店),销售侵犯雅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止起诉时,该店铺内共计销售53款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在店铺所有宝贝的品牌一栏显示“Elegant.Porsper/雅莹(53)”,在宝贝标题栏显示“雅莹、EP雅莹、EP/雅莹”字样等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与雅莹公司拥有某种联系,欺骗消费者,损害雅莹公司的商标权。

关于赔偿数额方面,因余飞的侵权行为,给雅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第一,挤占雅莹公司的市场份额。

第二,余飞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无法保证商品质量,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严重损害雅莹公司及其商标的声誉。

第三,雅莹公司为扩大品牌知名度,对品牌进行公开宣传、推广,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及推广费,余飞有明显搭便车的不当行为。

第四,余飞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无法具体判定,仅能从已销售数量、库存商品信息得到。

但是,余飞所获利益绝不仅限于此。

第五,雅莹公司为制止余飞的侵权行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一系列维权操作,为此支付了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律师咨询费、服务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综上所述,雅莹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余飞答辩称,一、被告余飞得知起诉事由后,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

二、被告余飞主观过错小,经营模式小,侵权行为获利比较低,涉案侵权产品的利润空间也比较小。

涉案商标属于一般商标,并非驰名商标。

原告诉请金额过高,请求调整。

三、根据最高法院类案同判的原则,请求酌情参考本院其他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被告淘宝公司放弃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情况 1、第6336643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雅莹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有效期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

2、第7400643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雅莹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戏装、鞋等,有效期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3、雅莹公司通过明星代言及时尚秀等方式对“雅莹”品牌服装进行宣传推广。

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雅莹公司的“EP”服装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雅莹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服装上的“”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情况 1、掌柜名:冠中小店,淘宝店铺名称:高端品牌集市店,注册经营主体:余飞。

2、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名称:EP雅莹2019春季新款国内专柜正品代购女装亮片刺绣卫衣EGDAW5213A,价格298元,已售102件,点击进入链接,显示交易成功30,累计评论34。

商品详情处显示“品牌:Elegant.Porsper/雅莹”。

链接状态:已于2019年4月删除。

3、被控侵权实物情况 内有卫衣一件,在服装所附的吊牌上、服装的领标上标注“”标识,在合格证上有“雅莹出品优质保证”字样,“雅莹”二字字体偏大,且字形区别于其他字。

三、其他事实 雅莹公司为维权购买实物支出298元、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合计20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雅莹公司系第6336643号“”、第7400643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相同,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被告余飞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且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中使用涉案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20000元(含合理费用)。

原告主张除公证购买的产品,涉案店铺中销售的其他涉及“雅莹”品牌的服装也构成商标侵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因雅莹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故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飞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400643号“”、第63366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余飞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