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09号之一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永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中国关林电子商务产业园三楼西区西街3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占彪。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与被告洛阳永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收到原告刘璐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