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57号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甲6号7层701内710B室。
法定代表人:金东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ZL201310175466.0的“用于榨汁机的汁液提取模块”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支出1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