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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宝岛眼镜行柴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宝岛眼镜行柴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九江市宝岛眼镜行柴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4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宝岛眼镜行柴桑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开发区新湖柴桑春天一区4幢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89KDG75。

经营者:何建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宝岛眼镜行柴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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