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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渭区忠义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5执17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渭区忠义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5执171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新信诚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新信诚烟酒商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侵害商标权赔偿10000元,一审诉讼费183元,共计10183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8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追加杜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日冻结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30944140000034504的存款10236元,被执行人杜某某于2020年9月7日主动履行执行案件款共计10241元,本院遂即将被执行人杜某某上述账户解除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5执1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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