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藏01知民初13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四川同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栩如,四川同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胖子花签嗗小龙坎火锅,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小胖子花签嗗小龙坎火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小胖子花签嗗小龙坎火锅庭外协商达成一致,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