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0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啸定烟酒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城西路82号。
经营者:李俊鹏。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凯里市啸定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其与被告凯里市啸定烟酒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