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60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薛成平。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华为技术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华为技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