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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俊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844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俊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俊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844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展,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之四,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5X。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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